经营者在宣传中对已撤诉的侵权案隐瞒撤诉信息并进行误导性报道,误导公众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被认定侵权的可能的,构成商业诋毁。
阅读提示:实践中,经营者对另一经营者提起侵权之诉后撤诉,在之后的宣传中提及案件诉讼情况指向案件被告但隐瞒已撤诉的信息,可能会引发商业诋毁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该刻意隐瞒侵权案撤诉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法院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商业诋毁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经营者在宣传中对已撤诉的侵权案隐瞒撤诉信息并进行误导性报道,误导公众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被认定侵权的可能的,构成商业诋毁。
1.深圳易百珑某公司(被告一)、浙江易百珑某公司(被告二)经营范围内涵盖自发电产品。
2.武汉领普公司(原告)经营范围包括自发电无线.被告认为原告侵害自身知识产权,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简称485号案、488号案。2021年5月19日,该两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随后,被告又撤诉。
4.2021年8月4日,被告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易百珑某正式起诉武汉领普等一批侵权产业,发起自发电专利维权战役》,载明“武汉领普为欧普制造自发电无线门铃,再由欧普照明通过网上渠道进行销售,该系列案件的案号分别为(2021)沪73知民初485-488号,案件已于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文章发布后,引起一系列转载。
5.原告武汉领普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易百珑某公司及被告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文章、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6.深圳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部分成立,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文章、赔偿损失等。两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广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正确判项,改判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损失的错误判项。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8.2023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在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发布涉案文章之前,深圳易百珑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已就(2021)沪73知民初485、488号两案申请撤诉。在涉案文章中,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隐瞒了上述两案已经撤诉的事实,对相关诉讼的事实进行误导性报道,引人误以为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在上述两案中存在被认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损害了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其相关产品的商品声誉。
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关于其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的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性质、传播范围以及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深圳易百珑某公司赔偿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浙江易百珑某公司赔偿领普公司武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无不当。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关于二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过高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深圳易百珑某公司、浙江易百珑某公司,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一般案例库:《深圳市易百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百珑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2538号
商业诋毁,主要通过两种信息完成,一是虚假性信息,二是误导性信息。在本案中,两被告在发布涉案文章时,其所谓的起诉本案原告的专利权侵权之诉案属于已撤诉的状态,但是两被告在自身维权主题的文章中仅披露该侵权之诉案件的起诉、开庭情况,未披露撤诉情况,相关公众很容易在接收到该案件的片面信息后与该文章的标题联系在一起,产生原告有可能在该案件中被认定侵害被告专利权的错误认识。可见,原告正是抓住了被告在文章中表述的瑕疵,向法院强调被告发布的信息具有误导性,最终获得胜诉的结果。
在此,我们建议,类案中的原告,针对被告提及的自身案件情况,在举证时充分还原相关案件的基本事实真相。对比分析被告被诉的片面披露是否存在产生误导公众错误认识的客观可能性,如果有公众或者商业合作方在被告行为之后发布了针对自身商誉的否定性评价、存在退货、中止合作等等不良后果的,也最好一并举证提交,论证被告的片面披露确有误导相关公众的现实后果,被告存在损害自身竞争优势、争夺交易机会的恶意。
首先,抗辩自身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是客观陈述自身维权行动,而非公示维权实质结果,不具有误导公众对某个维权结果产生错误认识的意图。
其次,抗辩自身展示信息客观真实,无隐瞒关键事实,抗辩己方披露的起诉、开庭事实均有官方文书佐证,未披露的部分案件撤诉属于次要事实,不影响公众对维权行为真实性的判断。此部分抗辩,可结合涉案信息的受众认知水平具体论证,目标受众为行业从业者,具备基础的诉讼程序认知。
最后,抗辩原告未举证造成实质损害,反证涉案信息在实际传播中未导致公众产生误解,抗辩无引人误解的实质可能性。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贵州高院认为,长生公司发送的《法律告知函》《声明函》是否存在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函件内容不客观、不全面,具有误导性。长生公司宣称其是“中国唯一的合法‘百草妇炎清栓’产品生产厂家”、其药品是“唯一的、受法律保护的、可使用‘百草妇炎清栓’名称的药品”。然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双升公司“百草妇炎清栓”药品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获准生产,该公司拥有合法生产资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编《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的记载亦印证了双升公司所承继的贵州奥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亦系获准生产“百草妇炎清栓”药品的企业。长生公司宣称其专利权经审查被维持有效,但却隐瞒了双升公司已经提起宣告其专利权无效之行政诉讼且被法院所受理的事实。前述函件内容不客观、不全面,明显具有误导性,具有诱导竞争对手即双升公司的合作伙伴百灵公司终止与双升公司之间的合作之意图,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禁止商业诋毁的立法目的,是要规制经营者不当言论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的行为,树立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期望发生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应充分考虑维护自身权益与保护他人商誉之间的平衡。经营者依据真实的事实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客观、全面函告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片面进而歪曲的方式则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长生公司在其函件中,将部分没有依据的信息、不完整的事实及未经定性的论断,向其竞争对手双升公司生产合作方百灵公司及其涉案药品销售方进行传递,其主观上具有追求百灵公司及相关销售方认为涉案药品系侵权产品的效果,具有使双升公司经销商停止销售涉案药品,挤压竞争对手市场的目的,取得打压竞争对手优势。该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故意性,符合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要件。
法院认为,智者公司在涉案文章和涉案视频的标题、内容中,使用“盖棺定论”“终结”等词语以及具有该含义的语句来表述尚未生效的(2018)闽0206民初7438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误导公众认为法院已最终认定简一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并判令简一公司停止侵权,同时还在涉案视频中篡改《厦门日报》版面,大篇幅放置与该案无关的“简一大理石瓷砖声明书”,辅之以大字体标题“简一致歉声明”,刻意造成简一公司已就该案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错觉。智者公司将上述不客观公允地表述未生效判决的文章和视频发布在自己经营的微信号内予以宣传,使公众对该案审理结果产生误解,从而损害简一公司的声誉。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陕西高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四条[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虚伪事实”,既包括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虚伪和对真实情况的歪曲,也包括片面陈述真实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情形。后者较之前者更具有隐蔽性,亦更加难以判定,其判定应以是否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为标准。当该陈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时,即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换言之,即使某一事实是真实的,但由于对其进行了片面、不公正、不准确的陈述,引人误解,仍会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损害,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予以规范的商业诋毁情形。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公司法方向)。她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核心业务聚焦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领域,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与扎实的实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累计为客户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超亿元。在商业诋毁与不正当竞争专项领域,李营营律师兼具深度研究与实战经验。基于长期办案积累与行业洞察,她撰写形成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内容涵盖裁判规则解读、维权策略指引、合规风险防范等核心要点,这些文章除陆续集结成书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还通过专业平台同步发布,助力企业及从业者系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前规避权益受损风险。李营营律师团队以 “全方位、多角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核心宗旨,针对企业合规管理、名誉权保护、客户信息与技术信息保密、合同纠纷化解等企业核心法律需求,建立专项研究体系与标准化服务流程。团队凭借专业高效的服务,已为多家大型、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诉讼代理服务,凭借胜诉率高、响应及时、解决方案务实等优势,深受客户广泛认可与高度好评。在商业诋毁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团队通过精准取证、策略化诉讼方案制定,成功为众多企业遏制恶意竞争行为、修复商业信誉,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与商业价值。
“我人生中最后一个圣诞节”查尔斯癌症后首个圣诞!拼最后团圆,医生让按天过
360创始人周鸿祎谈豆包手机:会直接冲垮互联网大厂护城河,美团淘宝高管可能要连夜开会了!大厂或推出联合防御协议,一起限制AI跨APP调用
好莱坞“大地震”!奈飞豪掷超5000亿元收购华纳兄弟,包括《哈利波特》《权力的游戏》《蝙蝠侠》《老友记》等版权!迪士尼慌了?
多核性能增20%:AMD Ryzen AI 9 HX 470处理器跑分曝光
通宵五排都不带电量焦虑!一加ACE6T评测:让充电宝厂家流泪的超长续航